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7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时,要特别关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发票、大量同一来源或去向的发票以及“药品”、“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采购科目下的购进、开出发票等问题发票。对于此类发票,要做到逐份查验比对,重点审核医疗物资的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及医疗物资的入库、出库记录,与采集的发票信息进行全面比对。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具发票、少开具发票、提供假发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问题进行排查,从中发现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偷逃国家税款的疑点和线索,并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重点检查对象,要做好检查预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其税收违法行为。
三、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追根溯源,对虚假发票开具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四、在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与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减少工作阻力,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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